新疆的猫、和田玉、论坛
标题: 缺 席 调 解 书 [打印本页]
作者: hty11 时间: 2012-8-2 16:34
标题: 缺 席 调 解 书
本帖最后由 花斑熊 于 2012-8-2 16:43 编辑
缺 席 调 解 书
原告(反诉被告):三生石缘
被告(反诉原告):小豆壳
第三人:猫坛
案由:原告三生石缘购买被告小豆壳于2012年7月27日发帖出卖的和田青花墨玉黑白对镯后,因不满意要求退货,在退货过程中产生争议诉至本院。在诉讼审理中本案被告小豆壳提出反诉称本案原告三生石缘在猫坛发帖损害本案被告小豆壳名誉。审理中本院追加猫坛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称:小豆壳发到东转西转的一对青花玉镯,描述为籽料。经过联系得知他在乌鲁木齐火炬大厦,我朋友正好昨天经过那里,我让朋友直接带垫付现金帮我带回来了。拿到实物一看非常不喜欢。实物不油润,并非籽料。当时看到价格也是有些犹豫的,但是鉴于猫坛有鉴赏期和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就像拿来看看不喜欢了也可以退的。但是,拿到实物后,完全没有感觉,非常不喜欢。当即电话要求退货,对方态度强硬说,你到哪里告去痘行,我就是不退货。我讨厌威胁,我告知不是威胁,我只希望解决问题。对方无理挂断我的电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2年7月28日在猫坛发帖敬告各位玉友“小豆壳家的东西要谨慎购买。
被告称:对于你电话里、短信里的威胁,对于你的激烈言辞,我暂且放下,还是强压着火跟您再说一次:豆壳家网络交易七天可无理由退,而且我们也退过,坛里我至少可以找到2位内地的玉友做证!让玉友说说豆壳家对待退货的态度怎样!但实物现场交易,原则上不退!这个规矩不但是行里的规矩也是坛里的规矩。您托朋友现场验货取货,我还一再告诉。现在您说您朋友只是你的“快递”什么也不懂!请问您放心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帮您验货吗?请问如果你是我,你会怎么看?怎么想?请问“快递”会替您付款吗?请问您朋友没有现场电话跟您再次您确认吗?您说我家的玉镯不好,我不能强人所难,让您说好。但价格,价值摆在那里,玉友们心中都有称的。 “让于剑封你的号!我看你是干到头了!我几百元无所谓!”这就是您的沟通方式吗?!您认为我会接受威胁吗?什么事都要讲道理,不是你说什么 我说什么就怎么样。要看事实是什么,逻辑对不对! 最后,我再说一句:玉,我不会给您退。款我可以捐出去!原告于2012年7月28日在猫坛发帖敬告各位玉友“小豆壳家的东西要谨慎购买,原告在帖中称1、提醒各位玉友,买东西一定要支付宝。还有就是小豆壳家的玉石或者其他东西都要谨慎购买。损失也不算大,但是心里窝火。这块净土让一个苍蝇破坏了,人类又败在了信任的基础上 了.....哎.......... 2、小豆壳朋友,我不想评论你是否奸商,因为你还达不到商人的级别,充其量也就是一个摆地摊的,你这样叫嚣我很理解。这样人身攻击的主观评论对我的名誉造成里损害。
本院经审理及调查认为:
1、被告小豆壳于2012年7月27日发帖出卖的和田青花墨玉黑白对镯,是为要约。原告三生石缘购买支付对价,是为承诺。原被告双方买卖玉石的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玉石交付,付清价款,合同即时履行完毕。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2、被告小豆壳于2012年7月27日发帖出卖的和田青花墨玉黑白对镯的要约中描述:一对玉镯同属于新疆和田墨玉青花籽料切料,只是不同的部位,经过掏镯师傅精心选择,出来很漂亮的墨玉水墨画感和白玉点墨的清新效果。对镯玉质较细腻,油润性好。无伤裂、水线、瑕疵等毛病。并提供照片。从照片可以明显看到镯玉质较细腻,油润性好的说法并不成立。无伤裂、水线从照片无法确认。因此被告小豆壳失实描述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3、原告称实物不油润,并非籽料。实物不油润本院予以确认。并非籽料本院不予确认,因为籽料也不都是油润的,由此判断不是籽料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原告三生石缘要求被告小豆壳无理由退货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
A、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买卖玉石合同中无此约定。
B、猫坛中虽有“支持无条件退货,并保证恰当的退货时限”的要求。但其是猫坛自己制定的,没有形成公约性质(公约制定的主体要求组织或群体共同制定或是他们推举或委派的来制定才能约束其成员,并且需要一定程序),因此不能以此约束其成员。
C、按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方针、政策及行业规定。但玉石网上交易支持无条件退货或一定期间内件退货是否是行业规定值得商榷。
D、玉石网上交易支持无条件退货或一定期间内件退货,网上交易如何界定?本院认为网上交易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网上达成合同、二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支付。商品如何交付在所不问。合同有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构成。被告小豆壳于2012年7月27日发帖出卖的和田青花墨玉黑白对镯只是发出要约,并没有达成合同,更没有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支付。
E、原告三生石缘是玉石的老玩家,又在猫坛有过网铺的经历,还有网上交易玉石的经历。未从照片中发现玉石的瑕疵,主观上也有过失。
5、
A、如原告三生石缘因朋友正好昨天经过那里,我让朋友直接带垫付现金帮我带回来,那么原告三生石缘的朋友是实施的好意施惠行为,此朋友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B、如原告三生石缘让朋友直接带垫付现金帮我带回来,那么原告三生石缘的朋友是实施的代理行为,此朋友较好的完成了受托事项,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C、如原告三生石缘让朋友验货并付款带回,那么原告三生石缘的朋友是实施的代理行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此朋友恶意实施了有损于原告三生石缘的代理行为,但这也是原告三生石缘与其朋友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被告小豆壳无关),即使其朋友不懂玉,也是由原告三生石缘承担后果,因为原告三生石缘在选任受托人存在过失。以上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后果均由原告三生石缘承担。因为被告小豆壳无从确认是三生石缘本人还是三生石缘得朋友,当然也没有确认的必要。原、被告双方在此点争执实无必要。
6、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采用正当的手段,对他人进行公开的人身贬低评价,使他人的社会地位降低。
7、我国侵权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猫在坛子中于2012年7月29日01:42发帖道:关注中。(这是猫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证据哦,哈哈),因此本案第三人猫坛与原告三生石缘应对被告小豆壳承担连带责任。
8、原、被告双方互称对方威胁自己,因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调解如下:
1、原告三生石缘要求被告小豆壳无理由退货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小豆壳失实描述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及为创造和谐猫坛,建议原、被告双方折价退货,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2、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本院对原告三生石缘进行训诫,原告三生石缘应向被告小豆壳道歉(私下沟通即可)并回复名誉,消除影响(删帖即可)。
3、本案第三人猫坛应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促成此事尽快解决。并完善对论坛秩序的维护(把『转东转西区』的规则做成在该区转东西的必要条件,如装软件时须选择我接受或我同意等,这样规则就可直接约束卖家了)。因本案第三人猫坛与原告三生石缘应对被告小豆壳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猫代表猫坛与原、被告双方接吻五十次以示警戒。
本案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每人向本院缴纳十克以上羊脂白玉籽料一个(原籽、成品不限)。
二 0一二年八月二日
作者: 花斑熊 时间: 2012-8-2 16:38
大壳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 这是一句儿歌啊,不要多心。 {:soso_e120:}
作者: 花斑熊 时间: 2012-8-2 16:45
这格式改的,我都晕了,让我想起当年为单位老大起草文件‘模子’的日子,所有文件,说法全都是一样的啊。 {:soso_e127:}
作者: hty11 时间: 2012-8-2 16:51
花斑熊 发表于 2012-8-2 16:45 
这格式改的,我都晕了,让我想起当年为单位老大起草文件‘模子’的日子,所有文件,说法全都是一样的啊。 ...
本来是排好版的,发到网上就成这样了。将就吧,能看明白就行了。
作者: cs3981 时间: 2012-8-2 17:16
楼主是法律工作者来的?{:soso_e179:}
作者: cs3981 时间: 2012-8-2 17:22
不过此事按这个形式来整我觉得并不完美,关键还是要看小豆壳的态度,于他,于玉友,都有好处
作者: 新疆的猫 时间: 2012-8-2 17:32
本帖最后由 新疆的猫 于 2012-8-2 17:33 编辑
hty11 发表于 2012-8-2 16:51 
本来是排好版的,发到网上就成这样了。将就吧,能看明白就行了。
申诉人:猫
申诉人 对 法院2012 年08 月02 日(2012 ) 字第1 号《缺席调解书》 ,提出申诉。
为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特申请
解除调解结论第三条第三款。
为杜绝腐败行为,展现新时期法院同志的良好风貌和优良品质,特申请免除诉讼费用。
此 致
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猫
2012年08 月02 日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17:32
我为原告做辩护:
”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本院对原告三生石缘进行训诫,原告三生石缘应向被告小豆壳道歉(私下沟通即可)并回复名誉,消除影响(删帖即可)。“
”名誉侵权“不成立
如果原告捏造事实,诋毁被告,可以视为”名誉侵权“。如果只是描述事实,让玉友自行判断,何有”名誉侵权“之说?
从被告自辩来看,还是认可原告说的基本属实的,如此,何来名誉侵权?有不好的还就不能说了?照你这样说报纸都别办了,全歌功颂德好了,揭露点什么都”名誉侵权“了?在没有捏造事实的时候你判”名誉侵权“,懂不懂法?一遇舆论监督就扣名誉侵权的大帽子,真把我们当屁民了是啊?
作者: 健记和田玉 时间: 2012-8-2 17:35
建议猫代表猫坛与原、被告双方接吻五十次以示警戒
本案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每人向本院缴纳十克以上羊脂白玉籽料一个(原籽、成品不限)。
{:soso_e110:} 老猫小心点 别把假牙被对方挂走了!
老H 你是最后的赢家啊!!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17:36
请分清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的区别
作者: 二马 时间: 2012-8-2 18:10
强帖{:soso_e179:}
留名{:soso_e113:}
作者: 鸡鸡哥 时间: 2012-8-2 18:11
典型的和稀泥啊
作者: 齿刺 时间: 2012-8-2 18:14
。。。。真特么是强坛子出强贴啊,这样的帖子我真是头一回见识,楼上诸位专业的跟帖看的我简直无心歪楼了。。。。
作者: hty11 时间: 2012-8-2 18:25
ytr1944 发表于 2012-8-2 18:11 
典型的和稀泥啊
和稀泥就和稀泥吧,但愿能对事情的解决有所帮助。
作者: 鸡鸡哥 时间: 2012-8-2 18:26
hty11 发表于 2012-8-2 18:25 
和稀泥就和稀泥吧,但愿能对事情的解决有所帮助。
您的劳动成果 大家还是有目共睹的 辛苦了
作者: 花斑熊 时间: 2012-8-2 18:44
ytr1944 发表于 2012-8-2 18:11 
典型的和稀泥啊
这不错了,还算“已经立案”,一般都是庭下调解,那时候说出的话更魂淡。 现在是降低立案率、保和谐促发展,一条锦被遮百丑,不到暴动誓不休,非要锄头碰脑袋,方知百姓不好逗。
作者: hty11 时间: 2012-8-2 18:59
渊兮 发表于 2012-8-2 17:32 
我为原告做辩护:
”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本院对原告三生石缘进行训诫,原告三生石 ...
1、你有权利为任何人辩护,每个人对同一事情有不同的看法很正常。2、 “如果原告捏造事实,诋毁被告,可以视为名誉侵权”,不能认同。一行为只要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既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事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比如有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媒体把这事报道了,该媒体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为该媒体的报道行为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3、“判”名誉侵权”,不是判决,是调解。4、“苍蝇、奸商、摆地摊的”这样的字眼恐怕很难有人理解成“原告说的基本属实的”5、“ 懂不懂法?”,呵呵,也许我不懂法。我只是希望有助于事情的解决。
作者: xjhahaha 时间: 2012-8-2 19:00
11兄你说的很专业了,不过我还想说上一下,既然三生石缘委托朋友代表自己去取货,朋友也打电话确认了,那为什么不在确认的时候要求自己上手后不满意可退货,既然没有说,表示认可朋友付款并且拿走对镯完成交易的行为。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19:55
"行为只要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既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事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
你让猫在义卖区“如鲠在喉 不吐不快 关于义卖区的一件事情 ”的帖子情何以堪! 那也是名誉侵权吗?
什么东西还就不能舆论监督? 有点什么污点一揭露曝光就是名誉侵权?
作者: 玉道天缘 时间: 2012-8-2 20:07
真有才呀,还有这工夫,呵呵{:soso_e179:}
作者: 三生石缘 时间: 2012-8-2 20:26
靠之!~~~
怒
我所言句句属实,凭什么说我侵害他人名誉?
我不上诉,但是我保留鄙视的权力。
我也不辩护,我丢得起钱财,丢不起人。
爱咋咋的..........
要恶搞也要了解清楚,虽然我认为楼主有失偏颇,再虽然不明白楼主是何用意,如果是搞笑,我便一笑而过。如果有其他用意,我则鄙视之...
群众受到警醒是一件好事,网购必须谨慎,免得双方引起不必要的争端。谨慎的前提是没有信用的卖家。
最后再次对楼主的良苦用心感到费解,如此调停当真符合国情!
别人欺我、辱我、误解我,我且笑之。再过几年我且看之.........能走到最后的才是能者。其他一切都会被真理淘汰!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20:32
”苍蝇、奸商、摆地摊的”确是原告对被告的形容词,但是原告说的事情的基本事实并没有因为这三个形容词而改变,事情经过双方都基本确认,对事情来龙去脉没有扯皮的地方,所以我说原告说的基本属实。难道报纸上说个”无良开发商“无良这个形容词就算侵犯开发商名誉权了?就算报道的不属实了?
原告在猫坛将事实说出来让大家判断何罪之有?就是带有一点情绪化的言辞也是人之常情,毕竟还不算是谩骂言辞。”苍蝇、奸商、摆地摊的”这三个形容词固然不好,但是请注意这不是原告原帖的话,而是被告强势回应后原告回应的话,原帖的话还是相当温和的,如果这样的话都罗列出来算作原告罪过,你这法院没有人敢进了
作者: 想想 时间: 2012-8-2 20:34
网购有风险,大家需谨慎
作者: 三生石缘 时间: 2012-8-2 20:44
他叫嚣着,“我就不给你退” 潜台词:你能把我怎么样?
人家不退我能怎么样?到这里来请求猫援吧,居然说我侵害他人名誉。幸好不是猫这么说的,不然还真不敢露面了。
我也没想能解决问题,但起码不会有玉友再像我一样盲目吧,这样也有错吗? 我不会捏造事实,事情一发生我就咨询过有关权威了,说这样的情况应该退货的,但是对方如果不退,咱也拿他没办法。
作者: ycjiang8 时间: 2012-8-2 20:53
呃,留个名吧.......
在旁听席上坐一下
作者: 白起 时间: 2012-8-2 20:55
支持买家退货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20:58
“恶法非法” 法律的根本要义还是催人向善的
钻规则的空子 只能说规则不完善 不能说钻了规则空子而没有触犯规则的人就是符合规则的好人
西方司法经典案例: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格夫洛伊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说你不懂法 是说你不懂的法律的根本精神,不是你搜个法律条文就能套的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21:00
http://tieba.baidu.com/f?kz=1525369543
作者: 三生石缘 时间: 2012-8-2 21:04
{:soso_e142:}{:soso_e142:}精彩 且不管我乱糟糟的心情吧,但是渊兮的才情让偶心生爱慕,O(∩_∩)O哈哈哈~
其实俺想哭,最近都茶饭不思了,我亲亲的玉石啊..........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21:07
今天居然如此不淡定,阿弥陀佛,犯嗔戒了。罪过罪过
作者: 叶芝 时间: 2012-8-2 21:18
问题的特殊是看图买,请人带,不退就不退吧,你还能去拿枪指着他退。网络交易为什么能退因为有约束力,现在你没约束力,他还说你态度不好,你也是,态度就好点不得了,撒个娇,做个揖。散了把,结束,换个想法,下次遇见个8000的,你就不会请人带了,如果说800是药或者教训,那也不算贵。
作者: 叶芝 时间: 2012-8-2 21:24
其实想想如果给你退了,至少在这里赞扬声会多些,伤人100,自损80,何苦
作者: zxxlb 时间: 2012-8-2 21:25
搬板凳旁听。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21:25
违反人类良知的法律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粹德国时代的法律。其中像“告密权”这一法定权利,导致大批犹太人和正直人士死于纳粹屠刀之下。二战后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告密罪行时,被控人犯辩称他们的告密行为是根据当时政权的法律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对这种答辩的回答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由于违反基本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当时有这样一个著名判例:被告是一名妇女,1944年为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密后者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未执行)。1949年该妇女被控犯有1872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联邦德国班贝格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判决理由是纵然其丈夫是按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刑的,但该法令“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与正义感”,因而是无效的。
作者: 三生石缘 时间: 2012-8-2 21:26
哇塞 撒娇啊,偶只对特定的人撒娇,别人啊,还没那啥是就把自己肉麻死了.........嘿嘿
我本来吧,是以为能退的,是我想当然 了,把他当成猫猫了,猫给我带过来的东西我可是亲自看好的,但是过几天吧觉得不是十分的喜爱,给猫电话猫直接就说没关系没关系再等等一定会有你满意的。哎,这都怪猫,把偶们惯坏了{:soso_e109:}
作者: zxxlb 时间: 2012-8-2 21:28
结论:1.楼主是又一个文科牛虻。
2.冲动是魔鬼。
3.。。。。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2 21:29
还是那句话“钻规则的空子 只能说规则不完善 不能说钻了规则空子而没有触犯规则的人就是符合规则的好人 ”
作者: 爱有杀气 时间: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紫微星暗淡无光,太白星西方难现,群星闪烁恍惚,其见于尘世,乃礼崩乐坏,忠良蒙难,朝纲不振之兆也。
有新疆的猫者,好玉之人也。久居迪化一隅,行走巴扎之间,苦心经营其号多年,人乐商祺,恬然无事。其号内常有各商家展示销售之实,既增玉品之纷繁,又托商号之人气,何乐不为。
然则一日有玉友三生石缘者,好玉多年,于号内见代展青花玉镯一对,未能细辩,只因价格低廉,遂仓皇出手,欲得之。适逢友人途经代展商号本家店铺,于是代为取之,未能邮驿。
既得上手,三生石缘始觉此玉有瑕不喜,欲退之。卖家以人亲取乃钱货两讫,不允。遂返猫号申述,勤征玉友意见,广散卖家坏名,双方恶语相加,互不相让。
有猫号元老hty11者,老成持重之人也。现身调解,庇买卖之潜规则,揪玉友之无眼力。各打五十大板,欲息事宁人也。众玉友大哗,纷纷表三生打眼之无辜,责元老裁决之无理。恰逢几日前有商家曰糖糖者,不愿违心将上货之次品售予玉友之事在前。杀气按,高下立分也。
余浅见,玉友三生石缘之过,无出言语激烈,情绪激动而已,而商家小豆壳,则涉嫌虚假销售,言而无信。售玉之潜规则能已成定论?潜规则乃大势,我屁民不能奈之何?荒唐!汝之错,伊埋单,此等强盗逻辑乃卅年所谓改革开放之积弊,唯利是图,无论是非。人心浮躁,好勇斗气。斯事本略谈便可化解,然痴者自痴,贪者自贪,气者自气,愚者自愚,非玩玉,乃玩于玉也。
嗟呼!礼乐之弗存也久矣,德行之再现也远矣。更其甚讽者,玉乃君子好德之物也,杀气曰:何德之有?
作者: rain1215 时间: 2012-8-2 22:42
有结果也是好事,对以后也是一个警醒
作者: 爱有杀气 时间: 2012-8-2 22:56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 ...
忘了起个名字了,叫《过玉论》吧
作者: 柳絮飞 时间: 2012-8-2 23:13
猫号元老hty11者——就是孔子所谓的“乡愿”
作者: xjhahaha 时间: 2012-8-2 23:21
其实有些人何必那么激动?11兄不过是以自己的理解和分析用比较特别的方式陈述了一下自己对这整件事情的看法,某些人就开始坐不住了?那么懂法你配合某人直接打官司不是更好?猫网只是一个大家交流玉的平台,也容许自己对猫网的事情和玉石发表自己的看法,难道表达的观点或者支持的人不是你,你就可以引经据典的向大家表达你所支持的都是对的?简单的一件事,其实私下找猫沟通下,找个中间人,坛里也有很多人出了一些注意,解决掉就行。完全没有必要把话说得这么难听,都在新疆,都在乌鲁木齐,都在猫网,难道我们不该为了更好地玉石发展、交流和猫网贡献自己一点点力量?
本人浅显的看法,如有不周,见谅。
作者: oneinone 时间: 2012-8-2 23:24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每人向本院缴纳十克以上羊脂白玉籽料一个(原籽、成品不限)。
不接受强制执行
作者: 导火线 时间: 2012-8-2 23:30
{:soso_e100:}
作者: cs3981 时间: 2012-8-2 23:41
很遗憾得通知关注此事的各位玉友,几经本人沟通,卖家小豆壳坚持不予退货,并且自愿离开猫网…
明日公布沟通过程及我对此事的立场以证公允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3 00:17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 ...
杀气兄端地好文采,赞一个,极见功力。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3 00:24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 ...
上段文字乃此事件中最最经典的一段,客观无偏,文采斐然
作者: 老茄子 时间: 2012-8-3 07:28
cs3981 发表于 2012-8-2 23:41 
很遗憾得通知关注此事的各位玉友,几经本人沟通,卖家小豆壳坚持不予退货,并且自愿离开猫网…
明日公布沟 ...
是遗憾 哎 长叹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3 07:41
cs3981 发表于 2012-8-2 23:41 
很遗憾得通知关注此事的各位玉友,几经本人沟通,卖家小豆壳坚持不予退货,并且自愿离开猫网…
明日公布沟 ...
结局非我等所愿,唏嘘!
作者: 二马 时间: 2012-8-3 07:41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 ...
擦!!!又一强人{:soso_e179:}
双台风啊。。。{:soso_e113:}
作者: 白起 时间: 2012-8-3 08:32
渊兮 发表于 2012-8-2 20:58 
“恶法非法” 法律的根本要义还是催人向善的
钻规则的空子 只能说规则不完善 不能说钻了规则空子而没有触 ...
支持渊兮
作者: 白起 时间: 2012-8-3 08:32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 ...
这文采!!!!!!
顶!!!
作者: 白起 时间: 2012-8-3 08:33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56 
忘了起个名字了,叫《过玉论》吧
过玉论
作者: 白起 时间: 2012-8-3 08:35
cs3981 发表于 2012-8-2 23:41 
很遗憾得通知关注此事的各位玉友,几经本人沟通,卖家小豆壳坚持不予退货,并且自愿离开猫网…
明日公布沟 ...
呵呵
宁愿离开猫网,不愿意退这区区的800元
无非就是换个ID继续在猫网卖东西而已,大家继续监督吧
作者: 爱有杀气 时间: 2012-8-3 10:20
柳絮飞 发表于 2012-8-2 23:13 
猫号元老hty11者——就是孔子所谓的“乡愿”
柳兄太犀利了,我不敢这么直白。。。哈哈
作者: 柳絮飞 时间: 2012-8-3 10:29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3 10:20 
柳兄太犀利了,我不敢这么直白。。。哈哈
搞大了,没想到这样的结果,结局确实非我等所愿。这个,哎,一声叹息看一地鸡毛。
作者: 爱有杀气 时间: 2012-8-3 10:53
cs3981 发表于 2012-8-2 23:41 
很遗憾得通知关注此事的各位玉友,几经本人沟通,卖家小豆壳坚持不予退货,并且自愿离开猫网…
明日公布沟 ...
不是风兮不是幡,清霄何事撼琅玝。明时不用论公道,自在闲人正眼看。
作者: 爱有杀气 时间: 2012-8-3 10:55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3 10:53 
不是风兮不是幡,清霄何事撼琅玝。明时不用论公道,自在闲人正眼看。
不是风兮不是幡,清霄何事撼琅玕。明时不用论公道,自在闲人正眼看。
打错一字
作者: gaoxiabj 时间: 2012-8-3 11:04
花斑熊 发表于 2012-8-2 18:44 
这不错了,还算“已经立案”,一般都是庭下调解,那时候说出的话更魂淡。 现在是降低立案率、保和谐促 ...
熊的嗅觉敏感,一定是嗅到什么了。。。。。。
作者: 花斑熊 时间: 2012-8-3 11:12
gaoxiabj 发表于 2012-8-3 11:04 
熊的嗅觉敏感,一定是嗅到什么了。。。。。。
热伤风,鼻子不灵,就是知道版主虽然是义务工,但还是干实事的;版规虽然条款不多,但也是要执行的。
我们等结果吧,快出来了。 不是你不回应,我们就磨洋工的。
作者: 三生石缘 时间: 2012-8-3 11:15
哎 一年的话这几天都说了,就不多说了。
感谢的话也尽在不言中!
在如此和谐的大家庭中,投机取巧必然被淘汰。唯利是图者——无利可图必然转战他处.......此言稍显重,亲们别对号入座,怕了啊,怕又上法庭。
一开始就已经想到这样的结局,对方诸多理由,就是不予接受退货。当时也质疑这么便宜为那般啊,对方说由于是自家料所开镯子,所以交一般市场价便宜。而 我也在前段时间在我们这里一个朋友的实体店里帮朋友买到过青花籽料镯。
熙熙攘攘 皆为利来 攘攘熙熙 皆为利往啊------利益是必须的,但是此利应为合理之利。有人会说,不合你的利益就为不合理?非也,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当然还坛有坛规,不是么?
作者: 三生石缘 时间: 2012-8-3 11:17
《过玉论》精彩!
哦,不!
那是相当的精彩!!!{:soso_e179:}
作者: 一帆 时间: 2012-8-3 11:29
《过玉论》文法严谨,出口成章很精彩。
作者: 来看看和田玉 时间: 2012-8-3 11:36
这题目有"瑕疵".缺席怎么能调解?只能叫建议!或者调解意见征询...........
作者: noodles 时间: 2012-8-3 12:44
猫坛真是卧虎藏熊啊。。。能人真多,又有大“青天”大老爷,又有酸秀才。。。
作者: 渊兮 时间: 2012-8-3 12:46
一帆 发表于 2012-8-3 11:29 
《过玉论》文法严谨,出口成章很精彩。
连一帆大神都出来表扬了,足见过玉论此文功力非凡,杀气兄一文成名,自坛中我等众牛忙中脱颖而出,实为众文学青年,文学中老年,特别是文学小姑娘之偶像,请杀气兄留下“星座,血型,爱好,三围”等偶像数据。
作者: 白起 时间: 2012-8-3 12:50
渊兮 发表于 2012-8-3 12:46 
连一帆大神都出来表扬了,足见过玉论此文功力非凡,杀气兄一文成名,自坛中我等众牛忙中脱颖而出,实为众 ...
{:soso_e113:}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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