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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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吧,省的有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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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3 1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遗憾得通知关注此事的各位玉友,几经本人沟通,卖家小豆壳坚持不予退货,并且自愿离开猫网”,事已至此,确实很遗憾。
说一下吧,省的有人误会。
一、先从标题说起吧,我将标题定为《缺席调解书》原因有二:1、想必大家都听说过缺席判决,但没有人听说过缺席调解吧。事实上法律也无缺席调解之说,这是违背法理的,调解的当事人都不参与,怎样调解呢?这只是表达了我对事情解决途径的一种期望吧。2、调解书不经签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特别是三生石缘、小豆壳、猫坛均不需介意。也就是说调解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书也是不可能产生的。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当然也无须什么申诉、上诉之说了。
二、事情产生了纷争,用什么方法去解决呢?途径无非也就这几种可供选择:1、当事人自己协商。2、调解。通俗地讲正如ytr1944 兄所说的和稀泥,并且是在第三方的参与下和稀泥。假如事情可以解决,我愿意充当这个令人呲之以鼻的润滑剂。3、仲裁。4、诉讼。诉讼是定纷止争的最后手段。这几种方法中我认为调解是最有可能解决此次纷争也是最有人情味的方法。因为前两种是非对抗性的,后两种是在特定的人员的组织下用特定的规则对抗性的解决方法。并且当事人自己协商,他们用过了无效果。
三、调解有非诉讼的调解,也可以是诉讼中的调解。我为何选择诉讼中调解的模式呢?1、因为考虑到三生石缘、小豆壳双方当时都在气头上,并且也都可能不是为了区区几百元钱的问题,辩的是个道理,都认为是自己有道理,对方是没有道理的。2、我确实想从法律的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往往可以得到不尽相同的结论,甚至是结果是相反的。把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透了,使双方更易于接受,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比如某法官道:“按常理,人不是你撞伤的,你为何实施救助。”这个想必大家都耳闻过,我用两种说法来对此评价,大家来评判一下哪一个效果更好。A、我给他五元钱,让他叫我爹,他问我为什么,我会这样告诉他,按常理只有你爹给你钱花。B、你的职业素养太低,你没有搞懂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按某某法多少条多少款的规定你的说法不成立,应当如何如何(不具体引用了,省得有人说我不是你搜个法律条文就能套的)。A说法是我十年前没有接触法律时我的做法,因为他的这句话挑战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道德底线。这种做法虽很解恨,但否有利于他纠正错误呢?不言而喻,我想B说法的效果会更好。大家怎样认为?3、我也考虑到缺席调解书》贴出后大家的感受,毕竟法往往会让人感到冰冷的感觉,所以才有了最后两句戏言“建议猫代表猫坛与原、被告双方接吻五十次以示警戒。本案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每人向本院缴纳十克以上羊脂白玉籽料一个(原籽、成品不限)”。
四、“原告三生石缘要求被告小豆壳无理由退货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这是我在缺席调解书》帖中的原话。“原告三生石缘要求被告小豆壳无理由退货”是我们常说的大白话,我试着将其翻译成法言法语:合同的买方享有单方的任意解除权,卖方无条件接受。“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是法言法语,我试着将其翻译成我们常说的大白话:谁都没有资格对别人进行漫骂与侮辱。我在缺席调解书》帖中没有这样表述,是因为我想给事情的解决留下契机,我不想让双方都不能接受。我现在这样讲不是想标新立异,我只是想给大家更多的震动来感受一下。
五、有一个事情一定要说清楚,否则会被骂死的。“从被告自辩来看,还是认可原告说的基本属实的,如此,何来名誉侵权?”有些玉友从一开始就曲解了我的意思,我从来没有说过三生石缘捏造事实,只是说三生石缘、小豆壳在退货过程中产生争议。原告三生石缘构成对被告小豆壳名誉侵权是指谁都没有资格对别人进行漫骂与侮辱(三生石缘用了“苍蝇、奸商、摆地摊的”这样的字眼)。完整的意思是即使在争议中你认为自己有道理,也绝不是其对别人进行漫骂与侮辱的理由。有人说“行为只要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既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事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你让猫在义卖区如鲠在喉 不吐不快 关于义卖区的一件事情的帖子情何以堪! 那也是名誉侵权吗?”,请不要混淆视听。一般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实施了某一行为。2、他人受有损害,3、行为实施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4、该行为与他人受有损害有因果关系。四者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侵权。三生石缘与猫同样是发帖行为,都具备了124点,但猫有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呢?而三生石缘用了“苍蝇、奸商、摆地摊的”这样的字眼,大家自己判断吧。
六、恶法非法法律的根本要义还是催人向善的 钻规则的空子 只能说规则不完善 不能说钻了规则空子而没有触犯规则的人就是符合规则的好人 西方司法经典案例: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格夫洛伊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去执法,也是犯罪。说你不懂法 是说你不懂的法律的根本精神,不是你搜个法律条文就能套的“ 违反人类良知的法律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粹德国时代的法律。其中像告密权这一法定权利,导致大批犹太人和正直人士死于纳粹屠刀之下。二战后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告密罪行时,被控人犯辩称他们的告密行为是根据当时政权的法律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对这种答辩的回答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由于违反基本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当时有这样一个著名判例:被告是一名妇女,1944年为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密后者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未执行)。1949年该妇女被控犯有1872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联邦德国班贝格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判决理由是纵然其丈夫是按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刑的,但该法令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与正义感,因而是无效的。”这是一位玉友所贴的,我就来说一下吧,这确实是法理学上经典的案例。这是曾经人们再给法下定义时遇到的一个难题,人们以前没有太关注过道德与法的关系,但到纽伦堡大审判审判二战时出现了这样的局面,既然是审判就要适用相应的法律,但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问题是如用当时的法,就惩治不了战犯。人们开始关注起法是否与道德有关,认为与道德相关的是非实证主义学派,认为与道德无关的是实证主义学派。非实证主义学派主要观点是恶法非法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的案例说明了法的价值是有位阶的。法的价值有三:秩序、平等、正义。位阶是依次递增的,正义位于最顶端。道德的要求和法律的要求绝大多数时候是不谋而合的,但要求的强度是不一样的。比如道德与法律都要求谁都不能骂人。我想谁骂人了大家都可以说他没有道德,但骂人只有对他人及社会损害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才由法律去调整。比如刑法的侮辱诽谤罪、民法中的侵权,由此可见,道德的要求是比法律的要求高的多。连法律的要求都做不到,就别谈道德了。
7、我们都是成年人,谁做错事都要承担责任。“原告三生石缘应向被告小豆壳道歉(私下沟通即可)并回复名誉,消除影响(删帖即可)。”这样的要求不是过分吧。是,不可能强制执行。勇于承认错误并改正也是一种美德。
8、我们在猫坛相遇也是一种缘分,猫坛是我们共同的家。我们都有义务使我们共同的家变得更加干净。有不同的看法可以提,甚至是争辩都可以,但绝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因为谁都没有资格对别人进行漫骂与侮辱。
9、对我的不良评价,我不接受。请收回。
10、原帖的跟帖我昨晚就看见一些,不回的原因总存在解决事的幻想,怕不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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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3 19:39 | 只看该作者
兄台,对不住您了,说话比较冲,比较直接,知道你的幽默,也知道你原本的好意,也知道这篇文是写我的
向您道歉,有冒犯的地方多海涵,对不起
此事到此为止,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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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3 19:44 | 只看该作者
  h兄热心帮助解决问题,当然很好。  事已至此,请各位海量,忘记小小的不愉快,继续玩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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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3 19:47 | 只看该作者
走到一起,和为贵!退后一步天地宽!楼主费心了,估计当事双方在当初的沟通出了点误会,于是扭起了,现在到了这个地步,谁也不愿意让步了,毕竟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都认为“原罪”在对方,假如能互换一下角色想一下,应该容易解决!既然这事已经如此,只好慢慢冷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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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3 20:06 | 只看该作者
  不过现在还没官方消息放出啊,这效率。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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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8-3 20:24 | 只看该作者
就冲写这么长的法律文书,我顶你,{: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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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8-3 21: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啊,明白的人都懂你奉献的那颗鲜红的赤裸裸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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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8-3 23:1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花了功夫,用了心思,大家知道的,如有言语冒犯,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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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8-3 23:45 | 只看该作者
好容易卖了,怎么会退呢?
离开猫网,然后再注册一个  大豆壳   ,  没什么损失。

他的选择 也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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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8-3 23:55 | 只看该作者
其实11兄以前是总喜欢回“{:soso_e100:}”这个表情。。。俺就以为你是打酱油滴。。。原来是隐藏很深的高高手啊。{:soso_e181:}以后多交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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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8-3 23:56 | 只看该作者
hty11 看来还真是学法律的,{:soso_e113:}那缺席调解书就挺有水平的。我想公道在人心!建议猫搞个投票就一目了然了!{: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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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8-4 00:10 | 只看该作者
三生可以说是我单位的同事,豆壳也是在猫坛活动较长的卖家,和不少玉友有过交流。我最终是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以和为贵的。一直在关注这事,每个帖子都认真看过,看到版主和各位玉友的劝解和评判,感到比我想得都要深刻,不管是从“行规”、道理、原则、商业、法律、为人、处世等等。我觉得通过这些探讨,我们可以深入地想一想如何才能达到玉友和商家的和谐。这是我们一直追求的互动的和谐。
再次感谢参与调解和讨论的各位版主和玉友(恕不一一指名道谢啦),不管大家的观点如何,我们的心愿如一。
祝大家玩玉愉快!也祝三生和豆壳尽快忘记些许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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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8-4 00:26 | 只看该作者
新疆的猫 发表于 2012-8-4 00:10
三生可以说是我单位的同事,豆壳也是在猫坛活动较长的卖家,和不少玉友有过交流。我最终是希望双方能各退一 ...

俺是想和谐来着,费了不少汁儿,没辙,人家态度蛮好就是坚决不肯先退一步...男人啊,让一下女生就成跪下了???!!!唉...再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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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8-4 20:37 | 只看该作者
hty11 兄,能发一帖子站出来帮玉友间调解纷端,已实属不易,为猫坛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功不可抹的贡献。。。{: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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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8-4 22:35 | 只看该作者
hty11 兄是个热心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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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8-4 22:35 | 只看该作者
phoenix1133 发表于 2012-8-4 22:35
hty11 兄是个热心肠的人

为人民服务
                       ——————拉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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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8-5 00:34 | 只看该作者
谁说的大意是,世上本无对错,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对的错了,错的也对了。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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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8-5 10:39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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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8-5 16:27 | 只看该作者
有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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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8-5 17:00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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