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猫

楼主: ht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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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席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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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0:26 | 只看该作者
靠之!~~~
  我所言句句属实,凭什么说我侵害他人名誉?
我不上诉,但是我保留鄙视的权力。
我也不辩护,我丢得起钱财,丢不起人。

爱咋咋的..........
要恶搞也要了解清楚,虽然我认为楼主有失偏颇,再虽然不明白楼主是何用意,如果是搞笑,我便一笑而过。如果有其他用意,我则鄙视之...

群众受到警醒是一件好事,网购必须谨慎,免得双方引起不必要的争端。谨慎的前提是没有信用的卖家。

最后再次对楼主的良苦用心感到费解,如此调停当真符合国情!
别人欺我、辱我、误解我,我且笑之。再过几年我且看之.........能走到最后的才是能者。其他一切都会被真理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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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0:32 | 只看该作者
”苍蝇、奸商、摆地摊的”确是原告对被告的形容词,但是原告说的事情的基本事实并没有因为这三个形容词而改变,事情经过双方都基本确认,对事情来龙去脉没有扯皮的地方,所以我说原告说的基本属实。难道报纸上说个”无良开发商“无良这个形容词就算侵犯开发商名誉权了?就算报道的不属实了?
原告在猫坛将事实说出来让大家判断何罪之有?就是带有一点情绪化的言辞也是人之常情,毕竟还不算是谩骂言辞。”苍蝇、奸商、摆地摊的”这三个形容词固然不好,但是请注意这不是原告原帖的话,而是被告强势回应后原告回应的话,原帖的话还是相当温和的,如果这样的话都罗列出来算作原告罪过,你这法院没有人敢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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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8-2 20:34 | 只看该作者
网购有风险,大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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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8-2 20:44 | 只看该作者
他叫嚣着,“我就不给你退”  潜台词:你能把我怎么样?

人家不退我能怎么样?到这里来请求猫援吧,居然说我侵害他人名誉。幸好不是猫这么说的,不然还真不敢露面了。
我也没想能解决问题,但起码不会有玉友再像我一样盲目吧,这样也有错吗? 我不会捏造事实,事情一发生我就咨询过有关权威了,说这样的情况应该退货的,但是对方如果不退,咱也拿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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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8-2 20:53 | 只看该作者
呃,留个名吧.......

在旁听席上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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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8-2 20:5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买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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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8-2 20:58 | 只看该作者
恶法非法” 法律的根本要义还是催人向善的
钻规则的空子 只能说规则不完善 不能说钻了规则空子而没有触犯规则的人就是符合规则的好人
西方司法经典案例: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格夫洛伊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说你不懂法 是说你不懂的法律的根本精神,不是你搜个法律条文就能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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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8-2 2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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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8-2 21:04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42:}{:soso_e142:}精彩  且不管我乱糟糟的心情吧,但是渊兮的才情让偶心生爱慕,O(∩_∩)O哈哈哈~

其实俺想哭,最近都茶饭不思了,我亲亲的玉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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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8-2 21:07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居然如此不淡定,阿弥陀佛,犯嗔戒了。罪过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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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2-8-2 21:18 | 只看该作者
问题的特殊是看图买,请人带,不退就不退吧,你还能去拿枪指着他退。网络交易为什么能退因为有约束力,现在你没约束力,他还说你态度不好,你也是,态度就好点不得了,撒个娇,做个揖。散了把,结束,换个想法,下次遇见个8000的,你就不会请人带了,如果说800是药或者教训,那也不算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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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8-2 21:2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想想如果给你退了,至少在这里赞扬声会多些,伤人100,自损80,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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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2-8-2 21:25 | 只看该作者
搬板凳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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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2-8-2 21:25 | 只看该作者
违反人类良知的法律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粹德国时代的法律。其中像“告密权”这一法定权利,导致大批犹太人和正直人士死于纳粹屠刀之下。二战后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告密罪行时,被控人犯辩称他们的告密行为是根据当时政权的法律的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对这种答辩的回答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由于违反基本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当时有这样一个著名判例:被告是一名妇女,1944年为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密后者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未执行)。1949年该妇女被控犯有1872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联邦德国班贝格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判决理由是纵然其丈夫是按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刑的,但该法令“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与正义感”,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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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2-8-2 21:26 | 只看该作者
哇塞  撒娇啊,偶只对特定的人撒娇,别人啊,还没那啥是就把自己肉麻死了.........嘿嘿

我本来吧,是以为能退的,是我想当然 了,把他当成猫猫了,猫给我带过来的东西我可是亲自看好的,但是过几天吧觉得不是十分的喜爱,给猫电话猫直接就说没关系没关系再等等一定会有你满意的。哎,这都怪猫,把偶们惯坏了{: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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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2-8-2 21:28 | 只看该作者
结论:1.楼主是又一个文科牛虻。
         2.冲动是魔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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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2-8-2 21:29 | 只看该作者
还是那句话“钻规则的空子 只能说规则不完善 不能说钻了规则空子而没有触犯规则的人就是符合规则的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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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2:30 | 只看该作者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紫微星暗淡无光,太白星西方难现,群星闪烁恍惚,其见于尘世,乃礼崩乐坏,忠良蒙难,朝纲不振之兆也。
       有新疆的猫者,好玉之人也。久居迪化一隅,行走巴扎之间,苦心经营其号多年,人乐商祺,恬然无事。其号内常有各商家展示销售之实,既增玉品之纷繁,又托商号之人气,何乐不为。
       然则一日有玉友三生石缘者,好玉多年,于号内见代展青花玉镯一对,未能细辩,只因价格低廉,遂仓皇出手,欲得之。适逢友人途经代展商号本家店铺,于是代为取之,未能邮驿。
既得上手,三生石缘始觉此玉有瑕不喜,欲退之。卖家以人亲取乃钱货两讫,不允。遂返猫号申述,勤征玉友意见,广散卖家坏名,双方恶语相加,互不相让。
有猫号元老hty11者,老成持重之人也。现身调解,庇买卖之潜规则,揪玉友之无眼力。各打五十大板,欲息事宁人也。众玉友大哗,纷纷表三生打眼之无辜,责元老裁决之无理。恰逢几日前有商家曰糖糖者,不愿违心将上货之次品售予玉友之事在前。杀气按,高下立分也。
       余浅见,玉友三生石缘之过,无出言语激烈,情绪激动而已,而商家小豆壳,则涉嫌虚假销售,言而无信。售玉之潜规则能已成定论?潜规则乃大势,我屁民不能奈之何?荒唐!汝之错,伊埋单,此等强盗逻辑乃卅年所谓改革开放之积弊,唯利是图,无论是非。人心浮躁,好勇斗气。斯事本略谈便可化解,然痴者自痴,贪者自贪,气者自气,愚者自愚,非玩玉,乃玩于玉也。
       嗟呼!礼乐之弗存也久矣,德行之再现也远矣。更其甚讽者,玉乃君子好德之物也,杀气曰:何德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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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2-8-2 22:42 | 只看该作者
有结果也是好事,对以后也是一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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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2-8-2 22:56 | 只看该作者
爱有杀气 发表于 2012-8-2 22:30
壬辰年仲夏,帝都水漫,浙闽风患,边疆地震,云南干旱;蛮夷多处骚扰,屁民几番打闹。余夜观天象,见 ...

忘了起个名字了,叫《过玉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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